读书|《经典释文序录疏证》及《经籍旧音序录》零笺

2022-07-10 03:16:39

案:所據爲吳承仕《經典釋文序錄疏證(附經籍舊音二種)》,張力偉點校,中華書局2008年6月1版1印。一條內並引釋文、吳案者,頁碼以釋文所在頁爲準。引吳先生註語省稱“吳案”,拙見則以“今案”標示。原書繁體豎排,用書名線及專名線。

1、第八頁:至於處鮑居蘭,翫所先入,染絲斲梓,功在初變,器成采定,難復改移,一薰一蕕,十年有臭,豈可易哉。

   今案:染絲,見《墨子·所染》。斲梓,見《周書·梓材》。“至於”以下,本《文心雕龍·體性》。

2、第九頁吳案小注:清《四庫總目》謂:“至德癸卯,德明年甫弱冠,不應淹博如是。”

   今案:見《總目》經部三十三,五經總義類,《釋文》條。

3、第十頁吳案:《隋書·經籍志》題爲“蕭巋散騎常侍”,則沈重撰《詩音義》時尚居南土。

   今案:《周書·儒林傳》作“梁主蕭巋拜重散騎常侍”。《隋志》著錄爲《毛詩義疏》,與吳說小異。

4、第十三頁:傳學者又不思多聞闕疑之意。

   今案:宋元遞修本《釋文》(以下簡稱宋本)同。此句本《漢志》,《漢志》“傳”作“博”。

5、第十五頁:及夫自敗(蒲邁反)、敗他(蒲敗反)之殊。

   吳案:舊本“自敗,蒲邁反”“敗他,蒲敗反”。盧文弨改上字爲“蒲邁反”,改下字爲“補邁反”。

   又吳案:《廣韻》:“自敗,蒲邁切;敗他,北邁切。”……今據《顏氏家訓》作“補敗反”。

   今案:“今據”云云與正文不合,待詳。宋本“敗他”切語爲“補敗反”,與《家訓》合。澤存堂本《廣韻》作“自破曰敗,蒲邁切。又北邁反”“破他曰敗,補邁切”,與盧校合。

6、第十六頁:字書以爲水竭之字。

   今案:《說文·水部》:“渴,盡也。”

7、第十七頁吳案:《王制》謂之“樂正四術”。

   批註:《文王世子》“春頌,夏弦,大師詔之”

   今案:“樂正四術”,謂詩、書、禮、樂。《禮記·王制》:“樂正崇四術,立四教。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批註引“頌”字誤。《文王世子》作“春誦”。

8、第十九頁吳案:《左傳·定四年》正義稱“伏羲立十言之教”

   又吳案:《通卦驗》又云:“蒼牙通靈昌之成,孔演命,明道經。”

   今案:十言之教,謂八卦消息。“道經”謂大道之則,非道家經典。

9、第二十二頁:《詩》雖有四家,魯、韓世所不用,今亦□□不取。

   今案:宋本墨釘。或補“課士”二字。

10、第二十二頁:又記二《禮》闕遺,□相從次於詩下。

   今案:宋本墨釘二字,或補作“甚多”。今漏排其一。

11、第二十三頁:《三禮》次第,《周禮》爲本,《儀禮》爲末,先後可見。

   今案:宋本無“周禮”“儀禮”二“禮”字。

12、第二十五頁批註:桓曰:“《左氏傳》於《經》,猶衣之表裏,相須而成,有《經》而無《傳》,使聖人閉戶思之,十年不能得也。”

   今案:引桓譚《新論》見《太平御覽》學部四,“戶”作“門”,“得”作“知”,其餘亦有小異。

13、第二十七頁:既釋於經,又非□□□次,故殿末焉。

   吳案:《釋詁》一篇蓋周公所作,《釋言》以下,或言仲尼所增,子夏所足,叔孫通所益,梁文所補。

   今案:宋本墨釘,或補“老莊比”三字。“周公所作”下當用句號。

14、第二十九頁釋文小注:先儒說重卦及爻辭爲《十翼》不同,解見余所撰□□。

   今案:或補“說內”二字。

15、第二十九頁:興,田何齊田杜陵

   今案:據《漢書·儒林傳》顏註,“齊田”謂故齊國田氏。連標專名線似未必是。

16、第三十頁:授同郡碭田 王孫

   今案:據《漢書》本傳,其人居碭,名田王孫。當作“ 田王孫”。

17、第三十四頁吳案:《隋志》有《晉災異》一卷,典午之事非京氏所與知。

   今案:典午,隱語“司馬”也。典、司同義。午,馬也。見《蜀志·譙周傳》。

18 、第三十五頁釋文小注:《五經中候》,箋毛氏,作《毛詩譜》,駁許慎《五經異義》,鍼何休《左氏膏肓》,去《公羊墨守》,起《穀梁廢疾》,見大慚。

   吳案:略述《費易》授受源流,兼明費氏殊異之故。

   今案:“中候”“駁許慎”“休見大慚”,宋本作“緯候”“破許慎”“可□□儒”。末二字墨釘,或補作“可稱醇儒”,似是。“毛氏”“費氏”似當標書名線。

19、第三十六頁吳案:蓋四家既起而代之,故楊氏不就衰歇耳。

   今案:已具前疏。

20、第三十七頁吳案:韓伯蓋卒於孝武 初元

   今案:東晉孝武帝有“太元”年號,無“初元”。“初”或“太”之誤。又“初元”或謂元年,則不當用專名線。

21、第三十七頁吳案:其佚文見於李氏及一行等所引者,已非韓氏之真。

   今案:“一行”謂唐僧一行,當用專名線。

22、第三十八頁:馬融《傳》十卷。(《七錄》云九卷。)

   今案:《序錄》卷數每與《七錄》所載有數卷之差,待詳。

23、第四十一頁吳案引裴註:又言“學當以三餘”。

   今案:三餘者,冬者歲之餘,夜者日之餘,陰雨者時之餘。見《魏志·王肅傳》註引《魏略》。

24、第四十二頁吳案:張氏所談,誠所謂拘牽漢學,不知魏晉諸師有刊綴異言之跡者也。

   今案:張惠言學本惠棟,承吳學尊漢之風,固有此論。

25、第四十三頁釋文小注:贈驃騎將軍、武陵康侯。

   今案:據《晉書》本傳,王廙生前封武陵縣侯,卒諡康。

26、第四十六頁釋文小注:按《蜀李書》云姓范

     吳案又引《華陽國志》。

   今案:《蜀李書》《華陽國志》並常璩作。前書記成漢事。

27、第四十八頁吳案:張、朱自在九家外,朱彝尊疑爲張倫、朱仰之。

     今案:朱據《釋文》引張倫、《集解》引朱仰之而言。

28、第四十八頁吳案:《隋志》桓、謝、韓、荀、劉並註《繫辭》二卷……《唐志》唯存桓、謝、劉三家。

     今案:王、韓久已合爲一書,故《唐志》不數韓氏。

29、第四十九頁吳案引《漢志》“古文讀應《爾雅》”。

   又引《禮記·玉藻》註“其書,《春秋》《尚書》其存者”。

     今案:或解“爾雅”爲“近正”。《漢志》:“事爲春秋,言爲尚書。”

30、第五十頁吳案:《藝文志》以“左史記言,右史記行”,說正相反。

     今案:《漢志》作“右史記事”。

31、第五十頁釋文小注:《漢紀·尹敏傳》以爲孔鮒藏之。

     吳案引《家語後序》:既成,會值巫蠱事寢不施行。

   吳案小注:《序錄》作“漢紀尹敏傳”云云,顏註《漢書》引作“漢記”。按,《漢紀》不得有“傳”,師古引作“漢記”,蓋謂《東觀漢記》也。《序錄》作“漢紀”,疑爲傳寫之僞;朱彝尊輙作“荀悅《漢紀》”,益爲疏失。

     今案:《漢紀》爲編年體,無列傳可言。吳說是。然宋本正作“漢記”,不誤。點校本《後記》謂原文已經校勘,吸收各本之長。觀此則未必盡是也。“巫蠱事”下當用逗號。

32、第五十一頁吳案引《史記·儒林傳》:其後兵大起,,漢定,伏生求其書。

     今案:。

33、第五十二頁吳案:故用僞《序》“失其本經”之說,而退漢書於註中。

     今案:“漢書”謂漢世所傳今文《尚書》。非班固《漢書》。

34、第五十三頁:受《尚書》於朱普(《東觀漢紀》云,榮事九江朱文,文即普字。)

    今案:宋本作“漢記”,是。前人似多省字連姓而名。如翟子玄曰翟玄,王子陽曰王陽。此朱公文又曰朱文矣。

35、第五十三頁釋文:千乘歐陽生(字和伯,千乘人)

     吳案小注:《歐陽修外集·圖譜序》云:“歐陽生名容字伯和”

     又吳案:是以章句爲歐陽伯和所作……寬固伯和弟子也。

     今案:《漢書》本傳、《釋文》自注皆云字“和伯”。又檢四部備要《歐集》,似未見所引;然云漢世爲博士者爲“和伯”。吳案屢云“歐陽伯和”,不知所本,待詳。

36、第五十四頁:堪受魯國 牟卿

     今案:宋本“受”作“授”,是。句謂周堪授學牟卿,“堪”當用專名線。

37、第五十六頁吳案:清初發明孔《傳》之僞,乃有輯錄三家遺說者,始自陳壽祺父子,訖于近儒,蒐集補苴,蔚爲盛業,雖未盡精審,固治尚書者所宜取資也。

     今案:孫星衍《尚書今古文註疏》輯錄詳備可參。

38、第五十七頁吳案引馬融說:吾見《書傳》多矣,所引《泰誓》而不在《泰誓》者甚多。

      今案:此“書傳”似泛言經傳子史,非專指《尚書》之傳。不宜視爲書名。

39、第六十五頁吳案引《尚書正義》:自“曰若稽古”至“乃命以位”二十八字世所不傳,多用王范之《註》補之。

     今案:《正義》之意,蓋謂以王肅、范甯之註補孔傳之闕,非有一人名“王范之”也。當作“王、范之《註》”。

40、第六十七頁吳案:不得一慨斥之也。

     今案:“慨”當作“概”。

41、第七十頁釋文小注:或曰毛公作《序》,解見□□。

     今案:宋本墨釘,各本皆闕。

42、第七十三頁吳案:包丘子即浮丘伯也……此孚、包通用之證。

     今案:古無輕脣音。包,幽部幫母。孚、浮並母。幫並旁紐雙聲。

43、第七十四頁吳案:其僞妄戶知之。

     今案:戶知之,蓋謂人人皆知。

44、第七十四頁批註:伏生八世,九世,十五世完。

     今案:“完”,即伏完,獻帝皇后伏氏之父。當用專名線。

45、第七十五頁吳案引陳喬樅說:於史徵之班《書》、荀《記》

    今案:荀悅《漢紀》。“記”當作“紀”。

46、第七十六頁吳案:肝性靜,靜行仁,甲乙主之,木之精也,心性躁……火之精也;脾性力……土之精也;肺性堅……金之精也;腎性智,……水之精也。

     今案:“木之精也”下當用分號,與“火之精也”“土之精也”“金之精也”一律。

47、第七十七頁:誼授同郡食子公。

     今案:

《廣韻·職韻》:“食……亦姓。《風俗通》云,漢有博士食子公,河內人。乘力切。”

48、第七十八頁吳案:至南宋後,章句故訓之書亦亡,唯有《外傳》十卷孤行於世。

     今案:張舜徽引楊樹達說,謂今本《外傳》實合原本《內外傳》爲一,《內傳》未亡。可備一說。

49、第九十二頁吳案引《六藝論》云云。

     今案:《六藝論》,鄭玄著。今存輯本。

50、第一百頁吳案:孫氏亦與鄭本異,今不可考。

    今案:互見前“盧植”條吳案引《舊唐書·元行沖傳》。

51、第一百一頁吳案:射貞(即此之謝貞)

     今案:謝,邪母。射,船母。鄰紐。古音鐸部,《廣韻》禡韻。

52、第一百二頁:故有公羊、(名人,子夏弟子,受經於子夏穀梁,名人……《風俗通》云子夏門人。)鄒氏王吉善《鄒氏春秋》)

     今案:“穀梁”當作大字。“王吉善鄒氏春秋”,謂王吉精治《鄒氏》,非其人名“王吉善”也。“善”下不當用專名線。

53、第一百三頁吳案:《左氏·昭二年傳》:“ 起聘

     今案:《左傳》作“韓宣子”。起,宣子名。當與“韓”連標專名線。

54、第一百九頁吳案:張蒼作曆譜五德。

     今案:《史記》無“作”字。《索隱》謂蒼有“終始五德傳”。“曆譜五德”似當用書名線。

55、第一百十五頁吳案:《隋志》:沈氏《經傳義略》二十五卷,王《續》四卷。《唐志》唯錄沈氏二十七卷,蓋通王續者計之也。

     今案:正廿五,續四,通計不得爲廿七。或有分析歸併。

56、第一百十七頁吳案兩引“范寧”之稱。

     今案:據《晉書》本傳,其人名“范甯”。

57、第一百十九頁吳案:《志》云:“‘父母生之,續莫大焉’‘故親生之膝下’,諸家說不安處,古文字讀皆異。”

     今案:見《漢書·藝文志·六藝略·孝經類》小序。

58、第一百二十二頁吳案:鄭玄以爲仲弓游夏之倫。

     今案:“游夏”謂子游、子夏,當分斷。

59、第一百二十四頁批註:姚:“《王肅傳註》以爲周生烈。”按:蔡邕石經已載包、周,烈,魏人未必如蔡說也。

     今案:《釋文》以周氏與生烈先後並稱,知不以爲一人。“已載包周”下當用句號。

60、第一百二十九頁吳案:

     今案:。

61、第一百三十一頁吳案:《學而篇》“賢賢易色”章引“王雍”,疑即王子雍而誤奪“子”字。

     今案:王肅字子雍。前人省稱之例已見前。“王雍”蓋即“王子雍”之省,非奪字。

62、第一百三十三頁吳案“褚仲都”云云頂格。

     今案:依例當退二格。

63、第一百三十五頁吳案:故云“勿爲權首,禍福無門,唯人所召”

     今案:“勿爲權首”,見太炎《訄書》。“禍福無門,唯人所召”,見《左傳·襄三十三年傳》。皆非老子語。

64、第一百三十六頁吳案:及其季世,三張之倫作。

    今案:三張,謂漢中五斗米道之三張:張陵、張衡、張魯。張陵即張天師、張道陵。此張衡非製地動儀之張衡。後世發展爲道教之天師道一脈。或曰黃巾太平道之三張:張角、張寶、張梁。

65、第一百四十頁:《想余註》二卷。

     吳案:《隋志》不著錄。唐玄宗《註疏外傳》作“想爾”。

   今案:爾或作尒,與余相近。未詳孰是。

66、第一百四十三頁:崔譔《註》十卷二十七篇。向秀《註》二十卷二十六篇。

   吳案:《隋志》云:“梁有《莊子》十卷,東晉議郎崔譔註,亡。”說爲“東晉”,似誤。

   今案:《釋文》崔譔列於向秀前,而向秀西晉人。故吳案以爲《隋志》誤。

67、第一百四十八頁吳案:顧野王以儒術知名,撰著甚富,其《玉篇》三十卷今猶可窺其大略。

   今案:今通行宋本《玉篇》經唐孫強、宋陳彭年等增字刪註,已非原貌。原本《玉篇》尚存殘卷。日僧空海作《篆隸萬象名義》亦本之原本。68、第一百五十頁點校後記:按沈氏《南齊書》《陳書》《南史》並有傳,通行本均記其字爲“國衛”而無異文,或是作者誤記,或別有所據,點校時難以改定。

   今案:詳《經籍舊音序錄》,本書第二百七頁。

69、第一百五十七頁小注引《隋志》:“蕭巋散騎常侍”。

   今案:蕭巋,北梁世宗。

70、第一百五十九頁:清暑夏聲,大通同泰。

   今案:東晉孝武帝作清暑殿,識者以清暑反爲楚聲。楚聲爲清,聲楚爲暑。據《廣韻》音系,楚、清並初母,聲、清並清韻。聲、暑並書母,楚、暑並語韻。——又梁武帝大通元年建同泰寺,別開一門曰大通門。大通爲同,通大爲泰也。大、通並定母,通、同並東韻。通、泰並透母,大、泰並泰韻。

71、第一百七十四頁小注:大顏以爲無名義。

   今案:大顏,顏遊秦,師古叔父。小顏,顏師古。

72、第一百七十五頁小注引錢大昕說辨臣瓚、應劭。

   今案:錢說見《十駕齋養新錄·卷六》“臣瓚晉灼集解”條。

73、第一百七十六頁:頤煊之說,信於亮吉,今亦但稱“鄭氏”。

   今案:康成以經學名家。如趣心註史,傳不容不載,人不容不言。此鄭氏蓋別一人,與康成同在北海,故易混也。

74、第一百七十七頁小注引《隋志》:秦丞相李斯作《蒼頡篇》,漢楊雄作《訓纂篇》,後漢郎中賈魴作《滂喜篇》,故曰《三倉》。

   今案:此爲後三倉。李斯作《倉頡篇》,趙高作《博學篇》,胡母敬作《爰歷篇》,亦稱《三倉》,爲前三倉。

75、第一百八十一頁小注引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辨證》:(孫)躭二子,鍾、旃。鍾,吳先祖權之祖也。旃二子,炎、歷。炎字叔然,魏祕書監。

   今案:孫鍾爲孫權之祖,則孫炎爲孫權叔父。權既自立,則炎何以仕魏,待詳。

76、第一百八十二頁:稽康,字叔夜,譙國銍人。

   今案:吳書全作“稽康”,無一例外。然《魏志》本傳、裴註,《晉書》本傳、《通鑑》皆作“嵇康”。未詳吳書何據。

77、第一百八十五頁小注引《顏氏家訓》:《韻集》以成、仍、宏、登合成兩韻,爲、奇、益、石分作四章,不可依言。

   今案:據《廣韻》,成、仍、宏、登分屬清、蒸、耕、登四韻;爲、奇,支韻;益、石,昔韻。顏之推爲《切韻》奠基人之一,《廣韻》爲《切韻》系韻書之集大成。二者音系相近,可以互參。

78、第一百八十七頁小注引程炎震說:斐註引《魏志》曰衛權字伯輿。

   今案:“斐”或“裴”之誤。待詳。

79、第一百八十七頁小注:胡克家本《文選·魏都賦》題下誤奪“張載註”三字。

   今案:宋刊建本《六臣註文選》亦無此三字,作“劉淵林註”。未必胡本奪。

80、第一百八十八頁引《漢書序例》:屬永嘉喪亂,金行播遷。

   今案:晉以金德王,故稱金行。東晉南渡,故曰金行播遷。

81、第一百八十九頁:郭璞,字景淳,河東聞喜人。

   今案:《晉書》本傳作“景純”,待詳。

82、第一百八十九頁小注:《玉燭寶典》引郭璞《方言註》

   今案:《玉燭寶典》,詳本書第二百十頁。

83、第一百八十九頁:三蒼註(說見前)。

   今案:見前“張揖”條下。

84、第一百九十二頁小注:《序錄》及《隋志》皆不著錄,而《儀禮音義》中引“范散騎音”六條,疑《序錄》或有闕略耳。

   今案:吳書繫於“范宣”條下。然范宣雖被詔徵散騎郎,然屢徵不就,似不得稱“范散騎”。待詳。

85、第一百九十五頁:又據《宋書·范泰傳》

   又小注引錢大昕說:謂升平五年范汪以罪免爲庶人。

   今案:二註均在“范甯”條下。范汪,范甯父。范泰,范甯子,范曄父。

86、第一百九十八頁小注:明南監本卷首松之《表》後有“元嘉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十字。

   今案:盧弼《集解》引宋本亦有此十字。

87、第二百頁小注:唯“褚”“詮”二文未詳孰是。

   今案:“詮”當作“諸”。“褚詮之”,各家或作“諸詮之”,故吳云二文未詳孰是。《唐志》及《通志》雖作“令之”,吳已明言“令爲詮形之殘”,則“詮”字並無疑義。

88、第二百二頁小注:《重修政和證類本艸》“桂”條下“陶隱居曰,齊武帝時,湘州送樹,以植芳草苑中。臣禹錫等”。按隱居雖是梁武帝時人,實生自孝武建元三年,歷齊爲諸王侍讀,故得見此樹也。所述生年與《南史》合。

   今案:據此標點,則所引《證類本草》並未言生年。標點誤。當作“《重修政和證類本艸》‘桂’條下‘陶隱居曰……苑中。臣禹錫等按,隱居雖是梁武帝……故得見此樹也。’所述生年與《南史》合”。

89、第二百四頁:《梁書》本傳“先在北天監十年歸國”。

   今案:“先在北”下當分斷。

90、第二百八頁:臧兢(太子賢《後漢書註》引“臧兢《音》”,“兢”“矜”同音,定是一人。

   今案:“臧兢音”當作“臧矜音”。《廣韻》二字並居陵切。

91、第二百九頁:以《梁書》顏協卒年證之。

   今案:此句在“顏之推”條下。顏協,之推父。

92、第二百九頁:《宋景文筆記》曰

   今案:宋景文,宋祁也。

93、第二百十二頁:周易音義古文尚書音義毛氏音義周禮音義儀禮音義禮記音義春秋左氏音義春秋公羊音義春秋穀梁音義孝經音義論語音義老子音義莊子音義爾雅音義。

   今案:原書以書名線分斷區分各《音義》,眉目不清。宜復用頓號分斷。

94、第二百十五頁小注:《廣韻》三十八梗、皿、猛分立二條。

   今案:“梗”下當用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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